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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2-13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人社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持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力争实现高校毕业 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实施“大员工就业促进计划”

在继续落实好“接收奖励、社保补贴”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等资金支持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对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达到本单位当年度所招收毕业生总数25%,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 社会保险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市经信部门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符合技术改造政策的,优先安排贷款贴息或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 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二)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年度需求情况确定急需紧缺专业、工种,评估选定培训机构,开展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厦门生源在校员工和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厦门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50课时且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 标准为每人每专业600元;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且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专业1000元。

就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加强对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残疾人普通高校毕业生是高校毕业生中就业困难的群体,应加强对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援助对象和条件、援助办法及申办程序,按照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残疾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援助的通知》(厦残联〔2014〕75 号)执行。

三、实施“大员工创业引领计划”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员工和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给予创业项目奖励与扶持。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选奖励和遴选扶持活动。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创业项目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项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 /项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鼓励在厦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遴选,争取省级项目资金扶持;同时,定期组织开展 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项目遴选,并给予入选项目相应的资金扶持。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适时开展优秀创业导师的评选活动,并给予优秀创业导师一定奖励。 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项目的申报条件及遴选、扶持资金的申领发放标准和使用管理等办法,以及优秀创业导师的评选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给予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优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 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 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有贷款需求的,可享 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它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2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关于继续做好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银 〔2014〕6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给予自主创业和带动就业奖励。成功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 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给予创业培训和创业场地补贴。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且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 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参加创业提高培训且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对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 地补贴。第1至12个月、13至24个月、25至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

(五)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区和有条件的单位结合各自特点和总体产业布局,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积极协助申报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同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使用规范,开展创业项目孵化服务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用以补贴孵化基地为入驻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创业孵化基地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自主创业和带动就业奖励以及创业项目(计划项目)奖励,创业场地补贴和“1+1群”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与支付管理、所需资金,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要充分认识加强宣传工作对于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更新编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材料,精心设计制作电子和纸质版本的宣传材料,并结合就业服务月、大中专毕业生人才交流大会和厦漳泉联合招聘会以及各类就业创业竞赛活动等时机,通过媒体发布、现场发放资料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公共就业和人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镇街、社区等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并运用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扩大政策覆盖面。

要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水平,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和各类大员工创业竞赛活动,不断提升大员工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继续抓好包括就业指导教师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要结合业务培训和举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座谈会的形式,积极推动政策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并区别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发文单位:厦门市政府办公厅

政策主要内容:

一、分层次实施人才激励政策

建立市场化的引才机制,通过分层次实施人才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在引才用才、评价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

二、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推动建设一批支撑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载体,建立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加大银行对创业人才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大力引进各类台湾人才

大力引进台湾特聘专家、专才,鼓励柔性引进台湾人才,吸引台湾青年来厦创业,支持着台湾青年来厦就业,优化台湾人才在厦工作生活保障。

四、完善人才综合保障体系

完善人才住房政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为来厦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出入境服务和居留便利,加强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保障,完善市场化人才服务网络。

政策实施日期:2016-01-27

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政府

文号:厦府〔2016〕222号

政策主要内容:

围绕建设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进一步增强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推动厦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落实创新创业保障措施和支持措施,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抓好科技、人才、政策等要素配置组合,加快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接实体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产业体系的培育。

(一)健全区域特色的创新创业体系

把创新作为引领转型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体系、创新服务体系,推进军民融合,促进协同创新,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打造驱动发展的强劲动力。

(二)营造全国一流的创新生态环境

建设全链条、全要素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聚集区,加大金融支持和政策支持,完善人才保障机制,降低创新创业的门槛和成本,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强化产业转型的科技支撑作用

把握全球最新的科技、产业发展动态,主动对接“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结构迈上中高端,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深化市场导向的科技体制改革

改革科研管理体制、科技成果收益权和处置权、市场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基础研究领域科研计划管理方式等,构建符合市场需求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实行市场导向的分配政策,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

(五)建立区域协同的创新创业机制

加大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实现与台湾在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市场开拓方面的优势互补,建设两岸在创新创业资源上的双向流动机制。加强协同创新,与国内外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建立多样化的合作关系,增进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流,提升研发实力。

(六)加强惠及民生的科技成果应用

提高民生领域的科技推动作用,以先进科技成果促进基础民生建设,以科技创新促进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政策实施日期:2016年6月28日

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政府

文号:厦府〔2015〕277号

政策主要内容:

一、拓展创业创新空间

打造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盘活资源打造新型集聚区,建设特色鲜明的创业基地。

二、打造创业创新平台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开放共享的服务模式。

三、创新体制机制

加大商事制度创新力度,强化“多规合一”整合功能,改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四、发展创业服务体系

加大创业教育培训,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集聚创业创新资源,健全创业服务组织机构,培育发展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科创红包”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技术交易发展。

五、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

六、构建多渠道创业融资体系

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资本市场融资,增强融资风险补偿,创新融资渠道。

七、激发创业主体活力

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鼓励大员工毕业生创业,吸引留学人才来厦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引进人才。

八、吸引台湾青年来厦创业

打造两岸有影响力的创业基地,多种形式支持着台湾青年创业,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生活保障。

九、强化统筹协调

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贯彻落实,形成政策合力;加强执行督导,确保政策落地;加强宣传引导,弘扬创新精神。

政策实施日期:2015年9月28日

厦门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厦门市政府文号:厦府〔2015〕203号

政策主要内容:把就业创业摆在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优先、更加突出的位置,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厦门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着力培育厦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催生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提供新动能。

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把城镇新增就业作为宏观调节重要指标,纳入厦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快实现由“增长优先”向“就业优先”均衡发展的转变。“十三五”期间全市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8万户,新登记注册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14.5万户,城镇新增就业80万人,实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引进扶持台湾英才来厦就业创业,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政策实施日期:2015年7月31日